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及金额
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及金额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则在计算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项目即金额具体如何确定呢?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1)基本费用扣除额;(2)专项扣除;(3)专项附加扣除;(4)其他扣除。
(一)基本费用扣除额:60000元/人、年,即5000元/人、月。
(二)专项扣除: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扣除比例分别为工资总额的8%、2%、1%和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其中:
子女教育支出: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继续教育支出:学历教育支出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3600元(每月300)
大病医疗支出:每年60000元(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其他城市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支出: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其他支出: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其中: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6%和12000元/年孰小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上一条:会计从单位辞职,不变更财务负责人有什么后果?今天统一回复!
下一条:15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您知道吗?完整版梳理来了~
返回列表